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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定义及如何区分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59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需具备三个基本特征:首先,内容由一方单方面拟定,未与对方进行协商;其次,其目的是在不特定的人群中重复使用,而非针对特定对象;最后,相对人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无权对条款进行修改或取消。

二、如何区分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
在实际操作中,区分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应关注以下三点:
1. 并非所有由一方提供的条款都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垄断或优势地位的情形下。但如果提供条款的一方并不具备垄断或优势地位,或虽有此类地位但给予对方充分的谈判机会,使对方在事实上拥有合同条款的订立选择权,则不构成格式条款。
2. 是否构成格式条款,取决于合同订立的方式和过程。若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与对方进行任何协商,仅提供合同文本要求对方签字,则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反之,若原本为不特定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在与特定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视为格式条款。
3. 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由政府统一起草、印制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采用的合同,如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而应作为一般合同处理。这类合同主要体现的是政府的意志,而非具体当事人的意愿。政府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发展商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不涉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问题。此外,这类合同文本通常由政府提供给发展商,再由发展商向业主出示并填写,发展商使用该合同文本是基于政府要求,而非自主意愿。同时,这类合同一般在条款设计上已对发展商与业主的利益进行了合理平衡,因此不应对其施加额外限制,尤其在合同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也不应作出不利于发展商的解释。
《合同法》中明确指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这说明只有由当事人拟定的条款才可能构成格式条款。即使格式条款经过政府审核或备案,其性质仍不发生变化。同样,若合同条款由行业公会或上级公司拟定,只要符合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仍应视为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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