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买车时少给钱是不是违约,违约金过高如何处理?
按揭买车时少给钱是不是违约
2011年8月5日,张某从渭南市某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14.7万元的朗逸车,合同约定,张某先支付4.7万元,剩余车款分24个月还完,每月15日前支付4185元,并约定如果张某未按期还款,每次违约金为1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张某支付渭南市某某汽车服务公司4.7万元,9月10日张某又支付了4185元,之后每个月都按期还款,2012年11月份,张某去外地出差,让侄子唐某按月还款,唐某按期每月还款4180元。
到2013年8月13日,张某将剩余车款还清,在到汽车服务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时,被告知其有三次还款数额为4180元,每次少了5元钱,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3万元违约金。双方协商多次未果。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约金过高如何处理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处于优势地位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出具格式合同,其违约金要求过高。或对自己不利时约定的违约金很低,这样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距很大,怎样处理这一问题,怎样保证公平,公正,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做了不断科学合理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