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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区别及常见情形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29

一、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区别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处于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了明显对其不利的合同。此类合同通常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经济利益上存在明显不公平,从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体现了对公平原则的重视,也有效保障了该原则的实现。在民法中,导致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原因多种多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紧迫情势、缺乏经验或不知情的状态,使其提出或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二是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力或人际关系上的优势,迫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三是因第三方的不正当干预,导致双方不得不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这些情形与其他无效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存在明显区别。

二、显失公平的具体情形

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利用对方处于紧迫或急需状态这一点上。但二者之间也有显著区别。首先,乘人之危中的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这种危难不仅限于经济上的迫切需求,还可能包括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其范围比显失公平中的“急需”更为广泛。其次,乘人之危中,获利方通常主动采取措施促成对方的困境,从而获取不当利益;而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获利方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受损方则主动提出不公平的条件或作出不利承诺。最后,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民法通则》将乘人之危视为无效合同的情形,而将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二者在法律后果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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