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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类型及构成条件解析,法律实务中如何认定?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95

一、重大误解的类型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合同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愿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大误解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认为赠与合同,就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化,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此属于重大误解。

2. 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涉及人身关系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发生重大变化。但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或以感情、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如赠与、无偿借贷),以及以特定技能为前提的合同(如演出、加工承揽)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构成重大误解。

3. 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例如将冷冻机误认为冷藏机。这种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错误认识,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误解方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4. 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误认为真迹,或将合金误认为纯金购买,均属于对标的物质量的重大误解。但若误解仅涉及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5. 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的误解。如果这些误解导致误解方遭受重大损失,则属于重大误解;若未造成重大损失,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二、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
重大误解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 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若误解仅涉及合同的非主要条款,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和双方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 误解人因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即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误解是其作出合同行为的直接原因。

3. 误解是由于误解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这是重大误解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重要区别。误解人的错误认识并非源于对方的故意误导,而是因其自身的疏忽或不谨慎。

4. 误解并非出于误解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若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由,实则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得据此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因此,误解人可以选择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或申请撤销合同。此外,撤销权也可通过协商方式行使,若对方未提出异议,撤销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由于可撤销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误解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将消灭,合同转为有效。《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若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或通过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亦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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