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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或胁迫订立的合同如何分类及效力分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97

一、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如何分类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若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第二类是同样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但并未损害国家利益,而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此类合同应按照可撤销合同处理。

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将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视为可撤销合同,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此类合同通常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虽然欺诈行为本身违法,但若未损害国家利益,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宜主动干预,而应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体现民法的自愿原则。
(2)即使某些欺诈行为给被欺诈人造成了一定损失,该损失可能并不严重,被欺诈人仍可能认为合同对其有利,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例如,若被欺诈人希望获得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对方按约定交付标的物。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这种请求将无法实现。
(3)在多数情况下,让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比让其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更为有利。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其中赔偿损失还可涵盖约定的赔偿及对期待利益的补偿。而合同无效后,受害人将无法主张违约金、约定赔偿、期待利益赔偿或定金双倍返还等责任。若将所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一律视为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可能在未经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主动宣告合同无效,剥夺受害人选择更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受害人显然不利。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第58条进行了修改。根据《合同法》第54条,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选择是否变更合同或撤销合同。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更有利,可要求变更;如果认为适用违约责任更合适,可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追究违约责任;若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则可请求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

综上所述,合同法将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合同,赋予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权,从而更有利于其权益的保护。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欺诈与显失公平虽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产生相似后果,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制造假象,使对方陷入错误并作出意思表示,通常会导致欺诈方获利、受欺诈方受损;而显失公平则是指一方利用对方的轻率或缺乏经验,使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但并未涉及欺骗行为。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主观上仍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其损失往往源于自身判断失误,而非被他人欺骗。因此,欺诈与显失公平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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