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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效力,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22

一、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效力

本题目所谓无权代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其与表见代理都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它是代理行为其他要件都已具备而只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已经成立;

其二,无权代理行为是具备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为;

其三,在代理行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无权代理只欠缺代理权这一有效要件,并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确定、合格等有效要件。

根据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的不同情况,我国法律将无权代理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未经他人委托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等情况,如盗用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等。

二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部分超越代理权和完全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前者如被代理人就订立某一合同之代理只授予了代理人部分代理权,而保留了对该合同某些事项的决定权,代理人却不顾该限制而为全权代理;后者如被代理人仅授权订立此合同,而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订立了与此合同有一定牵连关系的彼合同,例如采购员在采购活动中因携带的钱款不足而以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等。

三是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和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迫于无奈而与之订立了合同;

(3)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严重不利。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乘人之危的行为一般会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但它强调的是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使其不得不作出于己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则是利用对方经验的缺乏而与之订立的合同。由此可见,与显失公平相比,乘人之危的主观恶性较大。乘人之危与胁迫都涉及到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心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在于因胁迫而订立合同是由于行为人威胁要实施某种行为,使对方出于恐惧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结果;而乘人之危的行为人只是利用了对方的处境而使其不得已与之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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