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销已签订合同及防范公章陷阱的实用指南
一、已订立的合同如何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此外,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在行使撤销权时,应特别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撤销权消灭情形: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通过自身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二、签订合同时如何防范公章陷阱
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签订合同是常见的行为,但一些人或单位可能利用公章进行欺诈,给合同相对方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警惕四类“公章陷阱”:
1. **假冒公章**:例如,甲公司是一家正规企业,高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其公章样本,并仿制假公章,冒用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事后纠纷发生,乙公司试图追究甲公司的责任,却发现公章为假,而高某早已不见踪影。
2. **扫描打印公章**:高某获取甲公司合同复印件后,通过扫描并用彩色打印机在空白合同上打印出红色公章,以此冒充真实公章与他人签约。此类公章虽可能以假乱真,但若仔细观察,通常会发现缺乏油印等正常使用时的痕迹。
3. **不具资质的部门公章**:一些合同上加盖的是如“甲公司第三项目部”等下属部门的公章。一旦发生纠纷,甲公司可能会否认该部门的存在,进而否认公章的效力,导致原告难以证明合同关系,从而败诉。
4. **公章印模含数字**:部分公司公章上带有数字序号,如“北京市甲公司(三)”。在纠纷中,若一方以该公章签订的合同为证据起诉“北京市甲公司”,被告可能会辩称其工商备案的公章不含序号“(三)”,从而否认合同效力。此时,若原告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上述案例反映出当前社会诚信意识仍需加强,一些人故意利用对方的疏忽,以假公章签订合同,造成损失。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公章登记备案制度尚不完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公章的登记与备案。此外,工商部门应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公章查询服务,帮助当事人核实公章的真实性,降低签约风险。
在相关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提高警惕,仔细核查对方提供的公章,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咨询,或查阅对方与其他主体的合作记录,以确保与合法、适格的公司签订合同,有效规避合同履行中的潜在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