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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及常见情形解析,合同法规定与撤销权行使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09

一、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

构成重大误解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 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存在重大误解。若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产生误解,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及双方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 误解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即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误解是由误解人自身过错造成的。这是重大误解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重要区别。误解人的错误认识并非源于对方的过错行为,而是由于自身的疏忽或不谨慎。
4. 误解属于非故意行为。当事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掩盖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从而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此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若对方未提出异议,撤销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由于可撤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误解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将消灭,合同转为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若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通过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亦随之消灭。

二、构成重大误解的情形

重大误解主要包含以下五种情况:
1.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合同性质决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将导致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化,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属于重大误解。
2. 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一般合同中,对对方身份的误解通常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但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或以感情、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如赠与、无偿借贷),或依赖特定技能的合同(如演出、加工承揽)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构成重大误解。
3. 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例如将冷冻机误认为冷藏机,此类误解直接影响合同标的本身,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误解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4. 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误将赝品当作真迹购买,或误将合金当作纯金,此类误解会直接影响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构成重大误解。但若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误解,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5. 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若上述误解导致误解人遭受重大损失,则属于重大误解;若未造成实际损失,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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