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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构成要件及法律特征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28

一、什么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合同内容对其明显不公平。例如,某人因资金紧张或经营急需,向他人借款高利贷,此类合同通常被视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表现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经济利益分配不均,从而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若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这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公平原则的有效保障。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在订立时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根据我国民法,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以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中,一方可能承担更多的义务却享有极少的权利,或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较少的义务却获取较多的权利。例如,某人投资占全部资金的一半,但利润分配仅占5%。如果这种利益的不均衡违背了等价、公平原则,且非出于当事人的真实自愿,则可能构成显失公平的合同。但需注意,这种不公平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形成,而非订立后因市场变化等外部因素造成的,后者可能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不适用显失公平制度。

第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例如,合同标的的价款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物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在市场经济中,双方利益的不平衡是常见的,但显失公平制度并非用于免除交易风险,而是旨在防止一方获取不正当的超额利益。因此,只有当一方获得的利益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时,才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第三,受害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处于情况紧迫的状态。这可能意味着其对合同内容缺乏正确的理解能力,或因某种急迫情况而被迫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因此,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不是受害方自愿接受的,其意思表示可能不真实。不过,这种不真实也可能与受害方自身的过失有关,不能完全归咎于对方。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1. 客观要件:指合同双方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失衡。显失公平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因为这类合同涉及双方的对价关系。对于无偿合同,由于不存在对价,因此不适用显失公平制度。此外,显失公平的判断需以经济利益能够通过价格、收费标准等进行衡量为前提,对于特定物或特殊服务,因难以确定其实际价值,通常也不适用该制度。在判断利益是否失衡时,应以合同订立时的市场状况为依据,若订立后因市场变化导致利益失衡,除非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否则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2. 主观要件: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存在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轻率、无经验等情形,故意与对方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认定显失公平时,需考虑是否存在主观上的利用行为。

主观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利用优势:指一方利用自身的经济地位或市场优势,使对方难以拒绝其提出的不利合同条件。例如,大企业利用其市场主导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标准合同条款,迫使消费者接受。除格式合同外,实践中也常出现一方凭借经济实力或经营优势,提出苛刻条件,迫使对方接受的情况。但需注意,若仅能证明对方利用了供求关系中的优势而提出不合理价格,而不构成主动利用行为,则不构成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因为供求关系的变化属于交易风险,不能简单归责于某一方。

– 未履行告知义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向对方如实告知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标的物的性能、效用、经济实力等。若一方隐瞒对对方不利而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或未及时提示对方注意相关条款,可能构成利用对方无经验或轻率的主观要件。

– 利用对方无经验或轻率:无经验通常指当事人缺乏一般的生活或交易经验,而非对特定技术或商品的了解。例如,在购买汽车时,当事人应具备基本的了解能力。轻率则指在订约时的疏忽或不细致,如未对价格进行审查、未了解标的物性能,或仓促签约。在轻率的情况下,受害方自身可能也存在一定过失,因此不能单凭无经验或轻率就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综上,显失公平的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主客观要件,即存在利益失衡,并且一方存在利用行为。受害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利用行为,而不能仅以自身缺乏经验或轻率为由主张合同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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