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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类型及撤销权行使方式详解,法律知识普及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88

一、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可撤销合同是指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在上述情形中,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若当事人请求变更,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

二、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据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无效的权利。根据不同的撤销原因,撤销权人也有所不同:
– 在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中,误解的一方为撤销权人;
– 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一方为撤销权人;
– 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导致的合同中,受欺诈、受胁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为撤销权人。

撤销权属于一种诉权,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具体行使方式如下:

1.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对于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而对于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欺诈方、胁迫方或乘人之危者则无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2.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若在该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3.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在知道撤销事由后,可以向对方发出撤销通知。若对方对此无异议,则合同自动撤销;
若对方提出异议,则撤销权人应在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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