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五种类型及构成要件详解
一、重大误解的类型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及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身真实意愿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重大误解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将导致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化,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此属于重大误解。
2. 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涉及人身关系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通常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因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不同而发生重大变化。但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或以特定感情或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如赠与、无偿借贷),以及依赖当事人特定技能的合同(如演出、加工承揽)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构成重大误解。
3. 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例如将冷冻机误认为冷藏机,此类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错误认识,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误解方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4. 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误认为真迹,或将合金误认为纯金购买,均属于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视为重大误解。但若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误解,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5. 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的误解。若此类误解导致误解方遭受重大损失,则属于重大误解;若未造成重大损失,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二、构成重大误解应具备的条件
重大误解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 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若仅对非主要条款存在误解,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及双方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 误解人因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即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 误解是由于误解人自身的过错所致。这是重大误解与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重要区别。误解人的错误认识并非源于对方当事人的故意误导,而是由于自身疏忽或不谨慎。
4. 误解并非出于误解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由,实际上通过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来主张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