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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定义、生效要件及法律效力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85

一、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要约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二是对方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对方提出了新的要约。此外,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情况变化而反悔,即所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二、要约的生效要件
1.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应包含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通常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然而,悬赏广告则被视为要约。

2. 要约必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应当针对特定的人或多个特定的人发出,这些人均是被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对象。例如,某水泥厂向四家建筑公司分别发出销售500吨水泥的要约,即为向特定对象发出。但广告通常不视为要约,而是要约邀请,除非是悬赏广告。

3.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使受要约人能够明确了解内容,并据此决定是否承诺。内容不明确或过于笼统的表达,不能构成有效的要约。

4.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才能了解其内容,从而作出承诺。因此,要约的生效以送达为前提。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 要约的生效时间
我国采用“到达主义”作为要约生效的标准,即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而言: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至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例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或送达单位传达室等,且受要约人需拆阅信件并了解其内容。
(2)以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若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的接受系统,则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则以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中最早的一次作为到达时间。

2. 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其在多长时间内保持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要约中若明确约定了有效期限,则以该期限为准。若未约定,则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 口头要约若对方未即时承诺,要约即失效;
– 书面要约则在合理期限内有效,具体时间由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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