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中的时间问题及不可撤销情形详解
一、要约中的时间问题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方面,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
1. “到达”是指要约被送达至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例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或送达至单位的传达室等。此时,受要约人应当拆开信件并了解其内容,才能视为要约生效。
2. 若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要约,若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的接受系统,则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即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接收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要约中明确约定了有效期限,则在此期限内有效;若未约定,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对于口头要约,若对方未即时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对于书面要约,其有效期间则为合理的期限。
二、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原则上是可以撤销的,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
1. 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例如要约人明确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2. 虽然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实质性的准备工作。
3. 要约人已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要约往往被视为不可撤销的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