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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中的承诺问题解析及“签订”与“签定”区别辨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17

一、合同订立中的承诺问题
承诺,亦称为接受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合同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当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双方即达成合意,合同关系随之成立。若接受方在承诺中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构成新的要约。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存在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作出反要约的情况,双方反复协商。最终,若合同关系得以成立,必然是其中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内容。

二、合同签订与签定的区别
从词的结构来看,“签订”为并列结构,是一个完整的词语;而“签定”则是动补结构,属于一个短语。除了具有“签订”的含义外,“签定”还特指所签订的条约或合同为确定不变的。有人认为“签订”与“签定”为异形词,二者意义相近,但根据语言规范,推荐使用“签订”。
“签订”中的“订”意指经过协商后达成协议,强调双方的商讨过程;而“签定”中的“定”则有“确定”之意,也包含通过协商使内容确定的含义。因此,从字义上看,两者在合同或条约的语境中均可使用,且在程序和法律效力上并无差异。
然而,从法律用语的严谨性出发,应使用“签订”而非“签定”。“签订”更符合法律文书的规范表达,避免因词语使用不当而产生歧义。因此,正确的表述应为“签订合同”,而非“签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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