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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如何判断要约生效时间?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68

一、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自行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宣传其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其目的在于展示商品或服务的优势,吸引顾客购买或接受服务。通常情况下,商业广告被视为要约邀请,但法律并未完全排除其构成要约的可能性。因此,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则可视为要约。然而,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仍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普通的商业广告不具备要约的法律效力,但若广告内容明确具体,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如价格、数量、标的物等,并且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图,则可能被认定为要约。例如,广告中明确写有:“我公司现有某型号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此类广告因其内容具体且具有约束力,可能被视为要约。

二、要约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要约的生效时间取决于其传达方式。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于口头要约,通常自受要约人知晓其内容时生效;而对于非口头要约,如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则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若收件人已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以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接收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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