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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怎样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10-12) 浏览 94

一、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于商业广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法律并不排除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的要件也可以成为要约。因此,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也是很复杂的问题,一般的商业广告并不能构成一个要约,但也不排除有些内容确定的广告是要约。而问题是如何认定一个广告是“内容确定”的,依什么原则去认定这一点。有人认为,如果广告中含有“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或者含有确切的期限保证供货等词语,即表明.广告中含有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这种广告就应视为要约。如广告中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

二、怎样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的时间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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