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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构成条件及撤回与撤销的区别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14

一、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也常被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而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提出要约。但要约人必须明确具体,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地知道是谁发出的要约,这样才能对其作出承诺。

(二)要约内容应包含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合同的成立依赖于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所以要约作为合同订立的提议,必须包含明确、具体的内容,以便受要约人能够据此作出承诺。

其次,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即要约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如果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并非为了订立合同,那么该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发出要约。口头形式通常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如直接对话或电话沟通;书面形式则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文字方式,适用于较为正式或复杂的合同场合。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分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通过通知的方式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要约的目的是为了使要约不再具有约束力,而法律允许撤回,体现了对要约人意愿和利益的尊重。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由于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因此不会对受要约人造成实际损害。

要约的撤销则是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但在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通过通知的方式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撤销要约的行为只能在合同成立之前进行,且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已明确设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此作出履行准备的。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虽然都旨在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但二者在时间点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明显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但承诺尚未作出的期间;

(2)撤销要约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因为其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影响了受要约人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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