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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及要约必备条件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203

一、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意义

在合同实务中,准确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具有重要意义。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希望其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促使对方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则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即产生法律效果,受要约人承诺后合同即成立。因此,要约邀请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要约邀请行为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以及广告等。尽管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实践中区分它们往往并不容易。以下列举几种典型的实践行为,进一步说明其区别:

(1)商业广告。商业广告若符合要约的条件,可视为要约;否则,属于要约邀请。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广告中明确列明了商品名称、价格、型号、性能等关键内容,通常被视为要约;反之,若未包含这些主要条款,则视为要约邀请。例如,广告中若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元,先到先得,欲购从速”,或承诺有现货供应,可依据具体情况认定为要约。但需注意,即使广告中包含主要条款,若要约人声明不受其约束,或要求进一步协商、确认,则不能认定为要约。

(2)价目表的寄送。生产厂家或经营者常向不特定对象寄送价目表,虽包含商品名称和价格等信息,且表达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愿,但由于其并未表明一旦对方承诺即受约束,因此仅构成要约邀请。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对象发出订单,并明确表示愿意受承诺的约束,或从订单内容可推断出其具有接受承诺的意图,则该行为应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3)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是拍卖人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介向社会公开表示将拍卖某项物品或财产权利。通常认为,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因其旨在吸引竞买人参与竞拍,而非直接构成合同成立的条件。竞买人的报价行为才构成要约,而拍卖人的应价行为则为承诺。

(4)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招标人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旨在吸引或邀请他人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行为则构成要约,因为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向招标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图。合同的成立还需招标人的承诺。

(5)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目的是邀请投资者提出要约,因此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6)自动售货机。自动售货机在设置后,若已备有货物,可视为向不特定公众发出要约。即,只要有人投入约定的货币,即构成承诺,合同即成立。

(7)商品标价陈列。根据我国交易习惯,商品标价陈列的性质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是在柜台或货架上明确标价的商品,通常视为要约,顾客提出购买要求后,商家不得拒绝;但若是在橱窗中陈列,且未标明正在出售,即使附有标价,也仅视为宣传或展示行为,不构成要约。

(8)自选商场。自选商场货架上标价陈列的商品,若明确标价,应视为要约,而非装饰性展示。顾客在未付款前拿取商品,视为尚未作出承诺,因此可将商品退回,合同尚未成立。

二、要约应具备哪些必要条件

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1.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发出要约,但要约人必须明确具体,使受要约人能够识别其身份。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其作出承诺。

2. 要约的内容必须包含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合同的成立依赖于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因此要约应包含能够确定合同内容的关键要素,如标的、数量、价格等。

其次,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应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若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并非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则不构成要约。

要约的发出方式通常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如直接对话或电话沟通,适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适用于较为复杂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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