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拒绝要约?要约在哪些情况下失效?
一、如何拒绝要约
当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若通过通知表示不同意签订合同,则视为拒绝了该要约。一旦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原要约即失去法律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受要约人的通知可能并未明确表示接受或拒绝,也未提出反要约。此时,需结合通知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其真实意思。例如,若回复仅询问价格是否可以降低或能否提前交货,这种回应并不足以构成对要约的拒绝。如果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但提出了某些条件,而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作出答复,可视为其默示拒绝。根据商事通则的解释,这种“默示拒绝”是存在的。例如,甲收到乙的要约,该要约规定两周内不可撤销。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乙未予接受。尽管期限尚未届满,但甲的反要约行为已构成对原要约的拒绝。此外,若受要约人最初拒绝了要约,但随后反悔,可以撤回该拒绝通知,但撤回必须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否则无法成立。
二、要约在何种情况下失效
要约的失效,也称为要约的消灭或终止,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一旦受要约人通知要约人不同意签订合同,原要约即失效。若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但提出了某些条件,而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仍未作出答复,也可视为拒绝。例如,甲收到乙的要约,该要约规定两周内不可撤销。甲回复提出部分不同条件,乙未接受,此时甲的反要约行为即构成对原要约的拒绝。
第二,要约人撤销要约。
第三,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若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超过该期限未承诺,要约即失效。若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而受要约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回应,通常情况下,要约在该合理期限届满后失效。合理期限的确定应结合通讯方式的便捷程度进行考量。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即构成反要约。反要约通常被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从而使原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