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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构成要件及撤回条件详解,法律知识普及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51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要约在日常生活中也常被称为发价或发盘。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条款进一步指出,要约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对要约进行具体分析,可以归纳出其应具备以下要件。

1. 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所谓“特定当事人”,是指要约人能够被外界明确识别。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以期达成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要约是针对特定对象发出的,但也可能向不特定的群体发出,例如正在运行的自动售货机、超市中标价陈列的商品(即现物要约)等。这些情形下,要约是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出的。没有明确的相对人,要约便无法被接受,也就失去了其法律意义。此外,要约应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这是其与要约邀请的重要区别。

2. 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即受其约束的意图。要约的直接目的是促成合同的成立,因此其本质在于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并在承诺后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旦要约被承诺,合同即成立,双方进入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一项提议不具备这种法律效力,则不能视为要约,而可能属于要约邀请。

3. 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足以使合同成立。合同通常由若干条款构成,要约中应包含能够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必要条款的确定应根据合同类型及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例如,买卖合同除标的条款外,还应包括数量和价金等条款。即使某些条款未明确约定,但若存在确定数量、价金的方法,合同仍可成立。在存在合理补救机会的情况下,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可以暂时缺失。

二、要约可以撤回吗

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生效之前发出。要约之所以可以撤回,是因为在生效前,它尚未对受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也不会影响交易秩序。因此,在此阶段,要约人有权决定是否让要约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送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此时是否能够撤回,需视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而定。因此,要约人如想有效撤回要约,应选择比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以确保其在要约到达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若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立即以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通常情况下,撤回通知应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某些原因导致撤回通知迟到,而要约已先到达并生效,受要约人应及时通知要约人,说明撤回通知迟到的情况。若受要约人未及时通知,要约人撤回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具有撤回要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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