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生效后的法律后果及表现形式解析:合同成立的三种方式与承诺方式详解
一、承诺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承诺生效之时,即为合同成立之时。这是最为常见且普遍的情形。然而,合同的成立还存在其他方式。传统上,主要包括三种:交叉要约、同时表示和意思实现。
首先,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非直接对话的方式,各自作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也向甲发出相同内容的要约。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内容一致,并且均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且发出要约的时间几乎同时。由于双方意思表示相同,法律可推定其已构成承诺,从而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
其次,同时表示是指在对话方式下,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作出相同内容的要约意思表示,没有先后之别。例如,买卖双方在条件达成一致时同时拍手表示同意,或者对第三人提出的合同方案,双方同时表示接受。
最后,意思实现是指根据交易习惯或事件性质,不需要通过承诺通知的方式,或者要约人已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如果在相当时间内,受要约人有可推断其承诺意思的客观行为,合同即可成立。例如,订旅馆房间或订饭店席位等情形,通常不需要明确表示承诺,只要未作出拒绝行为,即可视为承诺。此外,若受要约人未进行口头或书面承诺,但按照要约人的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接受委托开始处理事务、发运要约人欲购买的货物等,也可视为承诺。
二、承诺方式的表现形式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具体形式。承诺的作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因此承诺的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法律并未规定承诺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而是规定承诺应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
明示方式一般是指通过通知的方式表达承诺,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口头方式作出承诺。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默示方式则依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受要约人通过行为或其他形式表达承诺。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类似的规定也出现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中,如公约第18条规定:“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为承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国际法精神一致,即承诺应当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约定,也可采用默示方式。若要约人未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要求,受要约人可通过明确表示或行为来表达承诺。通常,行为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例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出,即可视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