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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法律效力及逾期承诺的处理方式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89

一、承诺的法律效力是指承诺一旦生效,即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简而言之,承诺生效即意味着合同成立。在诺成合同中,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而在实践合同中,若标的物的交付早于承诺生效,则合同仍因承诺而成立;若交付在承诺之后,则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关键意义。关于承诺生效时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存在不同立法模式。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当要约人以非对话方式发出要约时,承诺于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采纳了这一原则。英美法系则采用“发送主义”,即承诺在发出时即生效,除非要约人与承诺人另有约定。例如,若以邮件或电报方式作出承诺,则承诺在投入邮筒或电信局时生效。我国《合同法》也采用到达主义,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承诺无需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即生效。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其生效时间适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二、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如何?承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若超过有效期限,要约已失效,此时发出的承诺不能产生效力,应视为新要约。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0条、日本民法典第523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0条均规定,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若要约人希望该承诺生效,应立即通知受要约人。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第3款规定:“即使承诺迟延,要约人亦可以保留其效力,但须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这一规定与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的做法一致,即迟延承诺视为新要约,而要约人若接受该承诺,则需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在英美法系中,也有类似原则,但其要约通常为“虚盘”(即要约人未明确设定期限),有效期常依“合理期限”进行推定。若承诺明显迟发,超出合理期限,则不能生效。然而,对于难以判断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若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其是在合理期限内发出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接受该承诺。若要约人认为承诺已逾期,并拒绝接受,则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否则该承诺仍有效,合同成立。本条的规定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相关内容。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若要约人及时通知其承诺有效的,则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此外,承诺期限不仅包括要约中明确规定的期限,也包括在要约未规定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推定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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