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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的定义及正确撤回方式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24

一、要约的撤回

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但在其法律效力尚未产生之前,要约人希望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撤回的原因在于,此时要约尚未生效,因此不会对受要约人造成任何影响,也不会影响交易秩序。在这一阶段,法律应当允许要约人通过撤回行为,使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此时,要约尚未生效,因此撤回行为有效。撤回要约的方式可以是,在同一文件中,先写明要约内容,随后附加一句“上述内容无效”,以明确表达撤回的意思。

二、要约撤回的方式与条件

要约人若想撤回要约,必须确保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送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此时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需视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而定。因此,要约人应选择比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以确保其在要约到达前送达受要约人。

1、若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立即以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通常情况下,撤回通知应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若因其他原因导致撤回通知迟到,而要约已先到达,受要约人应及时通知要约人,说明撤回通知迟到,要约已生效。

2、如果受要约人未及时作出通知,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然具有撤回要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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