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生效的要件及生效时间的确定方法
一、要约生效须具备的要件
要约的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具体明确意味着要约中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使受要约人能够根据内容判断是否接受,并据此作出承诺。
(二)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只有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手中,受要约人才能了解其内容,并决定是否作出承诺。
(三)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即要约人需明确表达出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通常不视为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悬赏广告则属于例外,被视为要约。
(四)要约应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应当针对具体的人或多个特定的人,这些人均应为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对象。虽然通常认为要约应向特定人发出,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广告,因其并非针对特定人,因此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二、要约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我国采用“到达主义”作为要约生效的时间标准,即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
(一)“到达”是指要约被送达至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例如信件投入其私人信箱或送达单位传达室等。同时,受要约人需拆开信件并了解其内容,才能视为要约已到达。
(二)对于以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若收件人已指定特定的接受系统,则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则以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刻为准。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保持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若要约中明确约定了有效期限,则在该期限内有效;若未约定,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口头要约若对方未即时承诺,通常视为失效;书面要约则一般在合理期限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