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要约的法律效力及消灭原因详解,合同法必备知识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45

一、要约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要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两方面的影响。

(一)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依其承诺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这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的一项权利,即承诺的权利。然而,受要约人并无必须承诺的义务。如果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仅导致合同无法成立,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否则受要约人不承诺时,也无义务通知要约人。即使要约人单方面声明“不通知即为承诺”,该声明对受要约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达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时,通常应明确指出答复的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内,要约人需受其约束,具体表现为:
1. 若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有义务与其签订合同;
2. 在出售特定物品的情况下,要约人不得再向受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发出相同内容的要约或签订相同内容的合同;
3. 在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因为受要约人可能因接收到该要约而拒绝了第三人提出的相同要约,或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若允许要约人随意撤销或变更,可能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影响交易的稳定性。但在特定条件下,法律也允许要约人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内容。

(三)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
对于口头要约,若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在该期限内有效;若未规定期限,受要约人未立即承诺的,要约即失效。对于书面要约,若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在承诺期内有效;若未定期限,则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的合理期间内有效。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拒绝承诺的表示,要约即失去效力。

二、要约消灭的原因
要约的效力可能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
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否则要约自动失效,不能再接受承诺。

(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未接受要约所提出的条件。拒绝的方式可以是明确表示不接受,也可以是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甚至可以是对要约的实质内容进行限制、更改或扩张,从而形成反要约。在后一种情况下,受要约人不仅拒绝了原要约,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约。
受要约人若已拒绝要约,可以撤回该拒绝通知,但撤回必须在拒绝通知先于或同时于原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若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未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仅对非实质内容作出变更,而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则该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任何内容均不得更改,受要约人对非实质内容的变更将被视为拒绝要约。

(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或撤销要约。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的效力即告终止。

(四)因要约人死亡或法人终止而失效
在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若要约人突然死亡,且合同履行需由其本人完成,则要约的效力不受影响。但若要约人是法人,且在发出要约后法人解散或被撤销,则该法人所发出的要约自然失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