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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生效的条件及迟延法律后果解析,合同成立关键要点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75

一、承诺生效的条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与承诺是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承诺只能由被要约人本人作出。若由第三方作出,即使其知晓要约内容并表示同意,也不构成有效的承诺。被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授权的代理人,无论由谁作出,承诺的效力均相同。
2.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约中规定的答复时间,若要约未设定答复期限,则以合理时间为限。合理时间通常包括信件、电报往来所需时间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的时间。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承诺应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款,任何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或附加条件,均视为新的要约或反要约,需经原要约人同意后合同方能成立。对于口头要约,承诺不得以沉默方式作出,必须明确表示接受。口头承诺在要约人得知时即生效,而非口头承诺则以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而言,承诺与要约一样,允许在送达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通知不具有撤回效力。

二、承诺迟延的法律后果
迟延的承诺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若承诺明显迟发,且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然而,对于难以判断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发出的承诺,根据判例法,若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其承诺是在合理期间内发出的,要约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接受该承诺。若要约人认为承诺已逾期,不愿接受,则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否则该承诺仍有效,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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