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有哪些方式,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
一、承诺有哪些方式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三)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五)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承诺的方式: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就是说,承诺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诺,包括采用对话、信件、电报、电传明确表达承诺的意图。但是,合同法关于承诺方式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要约人完全可以在要约中确定其他特殊的承诺方式。同时,根据交易习惯,也可以采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诺方式。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并不禁止以行为承诺,则受要约人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
二、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
承诺生效的时间,是指承诺什么时候产生法律效力。由于要约因承诺而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承诺生效的时间直接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合同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于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常常与合同订立的地点是联系在一起的,而合同的订立地点又与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以及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所以,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意义重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应当以受要约人将承诺的意思到达要约人才能生效。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