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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几种方式及生效时间详解:合同成立的关键节点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63

一、承诺的方式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其法律效力在于,一旦承诺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承诺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 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 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 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5. 承诺方式不得违反要约的要求。

承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承诺,这是承诺的一般方式;二是通过行为方式表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表明,承诺的法律形式通常是通知,包括通过对话、信件、电报、电传等方式明确表达承诺意愿。然而,合同法对承诺方式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要约人可在要约中规定特定的承诺方式。此外,根据交易习惯,若要约未禁止以行为方式承诺,受要约人也可通过相应行为作出承诺。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生效的时间,是指承诺何时产生法律效力。由于要约通过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承诺生效的时间直接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即受合同关系的约束,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 承诺生效的时间往往与合同订立地点相关联,而合同订立地点对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明确承诺生效时间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受要约人将承诺的意思表示送达要约人时为准。若要约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若信件未载明日期,则自邮戳日期起算。对于通过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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