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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与失效的条件及情形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25

一、要约撤回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该条规定明确了要约撤回的法律条件。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希望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由于此时要约尚未生效,因此不会对受要约人造成任何影响,也不会影响交易秩序。在此阶段,法律应当允许要约人撤回其要约。
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送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此时是否能够撤回,需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应选择比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以确保其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送达。
如果要约人发出要约后立即以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撤回通知迟到,此时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送达。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及时通知要约人,说明撤回通知已迟到,要约已生效。若受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则视为撤回通知未迟到,仍具有撤回要约的法律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2条规定:“撤回要约之通知,其到达在要约到达之后,而按其传达方法,依通常情形应先时或同时到达者,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即发迟到之通知。相对人怠于为前项通知者,其要约撤回之通知,视为未迟到。”

二、要约失效的情形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不再具有约束力。一旦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丧失了承诺的权利。此时,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也无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内容作出修改、限制或扩张,均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一旦要约人收到此类通知,要约即终止效力。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再次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视为发出新的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即为受要约人承诺的期限,若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仍未作出承诺,要约即失去效力。若在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该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而视为新的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修改,使得原要约无法成立,因此该“承诺”被视为新的要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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