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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要约撤回与撤销?要约在哪些情况下失效?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20

一、如何区分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一)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要约人通过通知的方式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法律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体现了对要约人意愿和利益的尊重。要约人撤回要约时,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通知。只要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撤回即生效。由于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前,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尚未产生法律效力,不会对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若撤回通知因途中障碍而迟到,受要约人应在收到通知时立即告知要约人其迟到情况;若未及时通知,则视为撤回通知未迟到,要约仍然有效。

(二)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产生法律效力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通过通知的方式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进行。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但以下两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人已明确设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出实际准备的。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虽然目的都是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且均发生在承诺作出之前,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尚未被承诺的期间;
(2)撤销要约的效力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因其已产生法律效力,撤销需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二、要约在何种情况下会失效

(一)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受要约人若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或对要约内容作出修改、限制或扩张,即构成对要约的拒绝。此时,要约效力即告终止。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再次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视为新的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即为受要约人承诺的期限。在该期限届满后,若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即失去效力。若在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该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新的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其“承诺”行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构成新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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