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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条件与形式:如何正确作出承诺以成立合同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19

一、承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内容,从而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由要约人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被要约人选择的交易相对方,其拥有承诺的权利。只有受要约人具备承诺的能力,第三人无权作出承诺。
(二)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达成合意的表现,因此必须向要约人作出。若承诺未直接送达要约人,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的核心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完全且单纯的接受。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添加、限制或变更,则不构成承诺,而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同时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即反要约。此时,原要约人转变为受要约人,而原受要约人则成为新的要约人。在商业实践中,交易往往需要经过多次要约与反要约的磋商才能达成一致。
(四)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若要约设定了承诺期限,承诺应在此期限内作出;若未设定,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一旦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超过合理时间,承诺即无效。若受要约人希望继续订立合同,虽可发出承诺,但该承诺不被视为有效承诺,而可能被解释为新的要约。此时,原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约束,可选择是否接受该新要约。

二、承诺应当以什么形式作出
承诺的形式对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法律并未强制规定承诺必须采取特定形式,但通常要求承诺应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
明示方式是指通过明确的表达来表示承诺,如口头或书面通知。若法律或要约中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默示方式则是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通过行为或其他方式间接表示承诺。例如,甲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出,即构成默示承诺。
而缄默(即不作任何表示)则不属于承诺的一种形式,与默示不同。若无事先约定或交易习惯,缄默或不行为不能视为承诺。但若当事人事先约定或按照交易惯例,承诺可通过缄默或不行为来表达,则此种方式亦可视为有效的承诺形式。
此外,若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方式,承诺人必须按照该方式作出承诺。即使该方式在常人看来较为特殊,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或在客观上不可能实现,受要约人仍需遵守。若要约未规定承诺方式为唯一方式,则受要约人可采用更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诺;反之,若采用更迟缓的方式,则可能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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