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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概念及失效情形详解:什么时候要约不再有效?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68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在何种情况下失效
要约的失效,亦称为要约的消灭或终止,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有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成立的权利。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
当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签订合同,即构成对要约的拒绝。一旦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原要约即失去法律效力。若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但提出了新的条件,且要约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也可视为拒绝要约。例如,甲收到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两周内不可撤销。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部分不同条件,乙未予接受。尽管期限尚未届满,但甲已通过反要约的方式默示拒绝了原要约。此外,若受要约人先拒绝要约后又反悔,可以撤回其拒绝通知,但撤回必须在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方为有效。

(二)要约人撤销要约
要约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要约,一旦撤销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原要约即失效。

(三)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若要约中明确约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应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否则要约的效力即归于消灭。若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而受要约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则要约在该合理期限届满后失效。合理期限的判断应结合具体的通讯方式及实际情况进行。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构成反要约。反要约通常被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从而使原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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