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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迟延与撤回的区别及法律效力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97

一、什么是承诺迟延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逾期承诺
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的承诺。虽然这种承诺表达了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愿,但由于其发出时间已超过承诺期限,因此不符合有效承诺的全部要件,不能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该逾期承诺,则合同成立;第二,如果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而是在接到逾期承诺后未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被视为一个新的要约,而非有效的承诺。

(二)承诺迟到
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由于某些非受要约人自身原因,承诺未能及时送达要约人,导致其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到达。与逾期承诺不同,承诺迟到的承诺本身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只是在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期限。根据《合同法》第29条,若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且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但由于不可归责于受要约人的原因未能及时送达,要约人若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则该承诺仍然有效,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

二、什么是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后、承诺生效前,通过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表示收回承诺,从而阻止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承诺撤回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唯一能够使承诺失效的情形,其目的是让承诺人有机会撤销其承诺,避免合同的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才能有效阻止承诺生效。撤回通知应当明确表达撤回承诺、不愿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承诺撤回主要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承诺而言,由于其通常即时生效,不存在“撤回”的时间窗口,因此一般不适用撤回制度。同样,电子数据形式的承诺也因具有即时送达的特点,难以进行撤回。因此,承诺撤回在实践中多限于书面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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