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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与失效的法律规定及适用情形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26

一、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通过意思表示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也就是说,只要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且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仍有机会撤销要约。然而,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一是要约人明确设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此履行合同做了一定的准备工作。

二、要约失效的情形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也不再有接受承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受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且该通知已到达要约人。此时,原要约即失去法律效力。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撤销其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若要约中明确约定了承诺期限,超过该期限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若未规定承诺期限,则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未作出承诺的,要约也视为失效。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这种变更构成反要约,即一个新的要约。一旦反要约发出,原要约即被拒绝,失去法律效力,原要约人也不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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