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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何时生效及法律效力有哪些?详解要约生效时间与拘束力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20

一、要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一)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因其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口头要约,其法律效力自受要约人知晓要约内容时产生。书面要约则存在两种主要学说:发信主义认为要约在要约人发出时即生效,而不考虑是否已送达受要约人;受信主义则主张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还有一种了解主义观点,认为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并被其理解时才生效。我国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普遍采用受信主义作为要约生效的标准。

(二)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要约的效力存续时间因形式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口头要约的效力存续。若口头要约中明确约定了承诺期限,那么在该期限内,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若未设定承诺期限,则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要约才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若受要约人未即时承诺,要约随即失效。
2. 书面要约的效力存续。若书面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在期限届满后要约对要约人不再具有约束力。若未规定承诺期限,则要约在依通常情况能够合理收到承诺的期间内有效。在此合理期间内,若未收到承诺,要约即失效。所谓合理期间,通常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①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所需的合理时间;②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接受要约所需的时间;③承诺发出后到达要约人所需的时间。在实际合同操作中,合理期间的认定需结合要约内容的复杂程度、通知方式的效率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事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要约法律效力的具体内容
要约的法律效力,亦称为要约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两个方面的约束。

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为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便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内容进行限制、变更或扩张。法律赋予要约人这一义务,旨在保障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与安全性。然而,在特定条件下,法律也允许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或对要约内容作出适当变更。

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当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依其承诺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这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的一项承诺权利。即使要约人要求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是否承诺,受要约人仍可自由选择是否接受,除非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如未通知视为默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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