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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接受售后服务时被维修人员抢劫致死案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195

案情简介:1998年11月18日,原告陈某在被告重庆宏利现代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光华商店(以下简称被告光华商店)处购买了一台海豚牌8升热水器。被告光华商店曾告知原告,如热水器出现故障,可拨打传呼电话联系维修人员。之后,被告光华商店的工作人员周刚前往陈某家中安装热水器,并一同带上了从西安来重庆找工作的表弟魏某。一个月后,即1998年12月18日,热水器再次出现故障,周刚与魏某一同前往维修。同年12月27日11时许,陈某的母亲童昌玉因热水器故障再次拨打传呼电话,但当时周刚外出,传呼机留在家中,魏某得知后独自前往维修。在维修过程中,陈某外出与同学会面,魏某趁机对童昌玉实施抢劫,用睡衣带将其捆绑,并抢走金戒指两枚及内含1.6万元存款的存折,为灭口而将其杀害。1999年7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魏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随后,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光华商店作为热水器的销售者,有义务为原告提供售后服务。在安装和维修过程中,周刚与魏某共同前往原告家中,且原告基于传呼号码与被告联系,误以为魏某为被告的维修人员。尽管魏某并非被告正式员工,但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合理地认为魏某是被告的雇员。因此,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魏某在执行被告的安装、维修任务。

被告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主对雇员的替代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本案中魏某的行为并非在执行安装、维修职责过程中发生,而是利用维修之便实施抢劫并故意杀人,该行为超出了其职务范围,因此不构成职务行为,应由魏某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被告的过错责任。被告未能对雇员周刚进行充分的教育和管理,导致魏某以维修人员身份进入原告家中,进而实施犯罪行为。被告在选任和管理上存在疏漏,未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虽然魏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但被告在选任、管理及监督方面存在明显过失,导致原告误以为魏某为被告工作人员,从而未能有效防范危险。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是一起较为罕见的消费者在接受售后服务过程中被维修人员侵害致死的民事赔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论,主要围绕魏某的法律地位及被告的法律责任展开。

一、魏某的法律地位
魏某并非被告光华商店的正式员工,双方对此均无异议。然而,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被告提供的传呼号码及魏某在安装、维修过程中与周刚共同行动的行为,合理地认为魏某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因此,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魏某为被告的雇员。

二、被告的法律责任
被告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两个层面:
(一)雇主对雇员的替代赔偿责任
根据现代民法的基本原理,雇主应对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然而,本案中魏某的行为并非在执行安装、维修职责时发生,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非法行为,因此不属于职务行为,被告不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二)被告的过错责任
尽管魏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但被告在选任和管理上存在明显过失,未能尽到对雇员的监督义务,导致魏某以维修人员身份进入原告家中,最终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本案裁判的法理依据及意义
本案判决虽未直接援引《民法通则》中的具体条款,但其裁判依据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理。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社会结构和法律体系的不同,个人财产保护意识较弱,民事责任制度尚未完善。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多元化,传统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境。本案中,法官在成文法框架下,借鉴现代民法理论,合理认定被告的过错责任,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与公平性。该判决不仅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也对完善我国雇佣替代赔偿制度具有积极意义,期望立法机关在今后的法律修订中对此类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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