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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条件与形式:如何正确作出有效承诺?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177

一、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内容,以达成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被要约人选定的交易对象,其拥有承诺的权利是基于要约人的授权。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才具备承诺的能力,第三人无权作出承诺。

(二)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旨在与要约人建立合同关系,因此必须向要约人发出。若承诺未直接送达要约人,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无法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

(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的核心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内容的完全、单纯的接受。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补充或限制,则不能视为承诺,而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此时,受要约人所作出的新的意思表示构成反要约,其身份也相应地由受要约人转变为要约人,而原要约人则成为新的受要约人。在商业实践中,交易往往需要经过多次要约与反要约的磋商,最终达成一致。

(四)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若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承诺应在该期限内作出;若未规定,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一旦超过承诺期限或合理期限,承诺将不再有效。此时,即使受要约人仍希望订立合同,其所发出的意思表示也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新的要约。原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约束,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新要约。

二、承诺应以何种形式作出
承诺的形式对于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法律通常不对承诺的形式作出强制性规定,但一般要求承诺应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

明示方式是指通过明确的表达来表示承诺,通常包括口头或书面通知。若法律或要约中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受要约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作出承诺。

默示方式则是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通过行为或其他非语言方式表示承诺。例如,甲向乙发出借款要约,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款项寄出,即构成默示承诺。但需注意,缄默(即不作任何表示)与不行为(即未采取任何行动)并不构成承诺。只有在存在事先约定或交易习惯允许的情况下,缄默或不行为才可视为承诺的一种方式。

若要约中明确要求承诺必须采用特定方式,受要约人则必须按照该方式作出承诺。即使该方式在常人看来较为特殊,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或在客观上不可能履行,受要约人仍应遵守。例如,若要约规定承诺应以电报形式作出,受要约人即使以书面形式回应,也不产生承诺的效力。但若要约仅希望以电报方式回复,而未规定必须使用电报,则受要约人可采用更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诺。反之,若受要约人采用比要约规定更迟缓的方式,则该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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