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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生效条件及是否可撤回的法律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152

一、承诺的生效条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若要约是向多个特定人发出的,则这些特定人均可作为承诺人。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若非受要约人,其作出的“承诺”不构成对要约的接受,应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2. 承诺需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中规定了明确的期限,则承诺必须在此期限内作出;若要约为口头方式作出,承诺人应即时作出承诺;若为书面或其他非即时方式作出,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理期限的具体判断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若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限制、变更或扩张,均不构成有效承诺,而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构成新的要约(即反要约)。
4.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应明确具体,不得含糊不清,否则可能影响其法律效力。
5. 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承诺可以是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但若要约明确要求特定的承诺方式,未按此方式作出的承诺则可能无效,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承诺是否可以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后、生效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从而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是可以撤回的。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方能有效阻止承诺的生效。承诺撤回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唯一导致承诺失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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