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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撤回与失效的法律定义及条件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159

一、合同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希望使该要约不再产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由于此时要约尚未生效,因此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影响,也不会影响交易秩序。因此,在这一阶段,法律允许要约人撤回其要约。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此时,要约仍视为未生效。撤回要约的通知可以以特定方式发出,例如在一个文件中,先写明要约内容,随后附加一句“上述内容无效”。若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送达,则要看其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若想有效撤回要约,应选择比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以确保其在要约到达之前送达。如果要约人立即以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撤回通知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应及时通知要约人该通知已迟到,此时要约已生效。若受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则视为其未察觉撤回通知的迟到,要约撤回仍有效。

二、合同要约何时会失效
要约的失效,也称为要约的消灭或终止,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有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成立的权利。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当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签订合同,即构成对要约的拒绝,此时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若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但提出了新的条件,且要约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接受,也可视为拒绝要约。例如,甲收到乙的要约,其中规定两周内不可撤销。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部分不同条件,乙未予接受,尽管期限尚未届满,甲的行为已构成对原要约的默示拒绝。若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又反悔,可以撤回其拒绝通知,但该撤回通知也应像撤约一样,在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否则视为无效。
2、要约人撤销要约。
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若要约中明确设定了承诺期限,则超过该期限未作出承诺,要约即失效。若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且受要约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则在该合理期限届满后失效。合理期限的确定应考虑通讯方式的便捷程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构成反要约。通常认为,反要约即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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