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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形式有哪些,要约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纠纷 2个月前 (07-08) 浏览 85

一、要约的形式有哪些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函件。

究竟以什么形式作出,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具体合同而定。

法律规定某种要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视具体合同自由选择要约形式。

二、要约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便他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不可能有承诺法律效果的产生。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发出的要约,如悬赏广告。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接受,关键是拟订立的合同对其亦有利。

因此,要约除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以外,还须表明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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