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生效时间及条件详解: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
一、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生效的时间,是指承诺何时开始产生法律效力。由于合同的成立依赖于承诺,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承诺生效的时间直接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一旦生效,当事人即受合同关系的约束,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承诺生效的时间通常与合同订立的地点相关联,而合同订立地点又影响法院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明确承诺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以受要约人将承诺的意思表示送达要约人时为准。若要约以信件或电报方式发出,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发出之日起计算;若信件未载明日期,则自投寄信件的邮戳日期起算。对于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承诺生效的条件
承诺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若要约是向多个特定人发出,则每个特定人均可作为承诺人。但需注意,第三人若非受要约人,其所作的“承诺”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中明确约定了期限,则承诺应在该期限内作出并送达。对于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人应即时作出承诺;对于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并送达;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若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限制、变更或扩张,均不构成承诺,而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构成新的要约(即反要约);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应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
5、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承诺可以是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但若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的方式,未按此方式作出的承诺则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