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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法律条件及迟延情形解析:逾期承诺与承诺迟到的区别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284

一、承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内容,以达成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被要约人选择的交易对象,其拥有承诺的权利来源于要约人。因此,只有受要约人具备承诺的能力,第三人无权作出承诺。

(二)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其目的是与要约人建立合同关系,因此必须直接向要约人发出。若承诺未送达要约人,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的核心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内容的完全、单纯的接受。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限制或补充,就不再构成承诺,而被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同时构成新的要约,即反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转变为要约人,原要约人则成为新的受要约人。在实际商事活动中,交易往往需要经过多次要约与反要约的磋商,才能达成一致。

(四)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若要约设定了承诺期限,承诺应在该期限内发出;若未设定,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一旦超过承诺期限或合理期限,承诺即视为无效。即使受要约人在此之后仍希望订立合同,其发出的意思表示也不再视为承诺,而应视为新的要约,原要约人可选择是否接受。

二、承诺迟延的情形有哪些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将承诺送达要约人。根据迟延的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逾期承诺: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由于其发出时间已超过要约规定的期限,因此不符合有效承诺的条件,不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合同法》第28条规定,逾期承诺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能有效:若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该逾期承诺,则合同成立;若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逾期承诺则被视为新的要约,原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

(二)承诺迟到: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由于某些非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原因,承诺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这种情形与逾期承诺不同,其承诺在发出时并未超过期限,只是在到达时已过期。根据《合同法》第29条,若承诺在期限内发出,且按照通常情况应能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未能及时送达,要约人未及时表示不接受的,该承诺仍有效,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承诺迟到的法律效力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1、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2、承诺未能及时到达并非受要约人过错所致;3、承诺在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要约人若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迟到承诺,则应视为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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