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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是什么?要约邀请的分类及法律效力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215

一、要约邀请的定义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常见的要约邀请形式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品广告的内容具备要约的全部要素,则应视为要约。由于要约邀请的本质是邀请他人提出要约,因此它既可以向特定对象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且无需在内容上详尽说明。无论对于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还是接受的一方,要约邀请本身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要约邀请的分类
(一)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不仅邀请他人发出要约,还包含一定的交易条件。商业广告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提出交易条件的广告,另一类是仅作宣传的广告。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例如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通常包含交易条件,因此可以视为要约邀请的一种表现形式。例如,经营者在店堂告示中写明“假一罚十”,这一表述虽然具有一定的承诺性质,但因其缺乏合同的必要条款,仍不能构成要约,而应视为要约邀请。从严格意义上讲,“假一罚十”并非交易条件本身,而是对交易条件的保障,即在商品质量不达标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要约邀请中的“假一罚十”或“缺一罚十”等承诺不能被认定为先合同义务,或无法转化为合同义务,那么相对人可能在交易中遭受二次损害。因此,提出交易条件或其保障的要约邀请,具有构成法律行为的可能。这种法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其基于邀请人的单方面意志,在邀请人与受邀请人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受邀请人则成为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二)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询价”即为典型的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例如,甲方写信询问乙方:“你们公司的自行车每辆售价多少?”这种询价行为虽然被学界普遍认为是要约邀请,但其内容并不包含具体的合同条款,因此不具备构成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在民法中,意思表示是指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表达行为,它必须具备足以形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而“询价”这类行为,虽然属于一种表示,但其内容不足以形成法律关系,因此不能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将所有邀请他人发出要约的行为均规定为意思表示,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意思表示的本质。它可能忽视或否认要约邀请在法律上的效力,从而对交易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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