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约的条件及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方法
一、构成要约应满足哪些条件
要约是一种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不仅表达了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还列明了合同的具体条款,等待对方的承诺。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要约须以与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
2. 要约内容应具体明确,以便对方在不作任何添加或变更的情况下即可作出承诺;
3. 要约应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在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况,例如自动售货机或自选商场中,若商品标明价格且未注明为非卖品或陈列品,则可视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4. 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1.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但法律明确列举的类型有限,且其中商业广告的性质存在特殊规定:若其内容符合要约的要求,则视为要约。然而,“符合要约规定”的具体标准仍不明确,因此该条款在实践中难以完全解决区分问题。
2. 合同必要条款是否齐全,是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传统方法之一。虽然《合同法》减少了合同的必要条款,使得这一标准的适用范围有所缩小,但在某些情况下仍具有参考价值。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全面,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例如,一份订单若仅注明货物名称和规格,但未标明数量,则不能构成要约。
3. 依据交易习惯,尤其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惯例,也可作为区分依据。例如,出租车司机开亮空车灯,通常被视为向不特定乘客发出的要约,乘客只需告知目的地即可完成合同订立。若双方存在固定的交易习惯,如一方发送“需要300吨”等电报,也可能构成要约。
4. 最主要的区分方法是看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的主观目的:是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还是邀请对方提出要约。《合同法》第14条第2项规定,要约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规定旨在使要约人明确表达其意图,避免对方误解。
根据该规定,若表意人未明确表示其为要约,即使其意图是订立合同,也应推定为要约邀请。实践中,商业广告若注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标明有效期,通常被视为已表明要约人受约束的意思,因此构成要约。相反,若广告中注明“仅供参考”、“须我公司最终确认”或“配置、价格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等字样,则表明要约人不承担约束力,不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