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约的条件及法律效力详解,合同法实务必备知识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当事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除需满足一般意思表示的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特定条件:
1. 要约须由特定人作出。
2. 要约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意图。
3. 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即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对象。
4. 要约内容须具体且确定,以便受要约人能够明确了解合同条款并作出承诺。
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等。根据《合同法》第15条,以下行为视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其中,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向公众介绍其产品或服务的文字、图形或影音内容。从内容、对象及法律后果来看,商业广告一般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若广告内容具备要约的全部要素,例如明确表示为要约,或说明相对人只要作出特定行为即可使合同成立,则应视为要约。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自行确定。若未明确约定,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 对于口头要约,若受要约人未立即承诺,则要约失效;
– 对于书面要约,若未规定有效期限,应确定一个合理的存续期间,该期间的长短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所需时间,以及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
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形式拘束力):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其内容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进行限制、变更或扩张,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受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思。
2.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实质拘束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承诺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为:受要约人享有承诺的权利(形成权),该权利原则上不得由他人继承,除非要约人另有认可;同时,受要约人原则上不负有承诺的义务,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强制缔约情形下,承诺才成为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