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房租解除合同,装修费用能否追回?法律如何界定?
胡先生为经营浴场,向某公司租赁一处营业场所,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将1300多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公共设施出租给胡先生,租期为5年,租金每年20万元。其中,第一年租金分两次支付:进场时支付10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10万元;第二年起,每年7月1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若拖欠租金超过两个月,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合同还规定,在租赁期开始前,给予胡先生三个月的免租期,用于装潢、装修及筹备开业。合同还明确,胡先生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装潢或装饰,租赁期满后,需将房屋及所占土地保持完好并交还某公司。
合同签订后,胡先生在承租房屋内经营咖啡馆和浴场,前两年租金已按时结清。但从第三年起,因欠下外债,无力偿还租金,导致咖啡馆和浴场停止营业,拖欠租金已达半年。为此,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胡先生支付拖欠租金,并搬离房屋,清理可移动物品,同时将房屋内的不可移动固定物及装修归某公司所有。
根据合同约定,胡先生拖欠租金超过两个月,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支付拖欠租金是合法的。关键在于装修物的归属问题,即某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将房屋内部不可移动的固定物及装修归其所有。
关于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费用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若承租人未经产权人同意,在租赁物上增添附属物,且产权人知道而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此时,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返还房屋时,产权人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获得额外价值,该利益在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对此,可作如下处理:
1. 若租赁合同正常终止,应根据装修的现存价值,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
2. 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应由出租人按装修的现存价值进行全额赔偿;
3. 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其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由于自身违约行为所致,因此该损失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这种处理方式可视为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体现。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构成恶意添附,其行为已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承租人不仅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费用,出租人还可以就恶意装修造成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因胡先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由于自身违约行为所致,因此该损失应由胡先生承担。某公司要求将房屋内部不可移动的固定物及装修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