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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是否合法?法院终审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5) 浏览 173

在房屋租赁期间擅自转租导致被告的案件中,1999年10月,玉州区某企业站与某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书》和《收取管理费协议书》,约定将一处约30亩的红砖厂土地及其原有用水、用电设施出租给某公司用于办厂,租赁期限自1999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合同明确约定,某公司在租赁期间不得将厂房和场地转租或转包。

2008年1月,出租人认为某公司擅自将场地转租给他人,构成严重违约,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属于根本性违约,依法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将场地交还出租人。承租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2009年6月,广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原场地租赁合同已于2006年6月22日解除,承租人自该日起已丧失租赁权,无权进行转租。法院同时责令承租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租赁场地交还出租人。

在执行过程中,次承租人苏某某认为其不应搬迁,遂与出租人协商未果后,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用协议》至协议届满之日。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某与承租人之间的《租用协议》实质为转租行为,而广西高院的生效判决已明确原租赁合同在2006年6月22日解除,承租人自此不再享有租赁权,因此不具备转租的合法基础。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苏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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