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深圳两市民4S店买车遭加价 买卖合同应如何履行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6-06) 浏览 121

买车遇临时加价4000元

据市民王先生反映,今年9月15日,他在南山参加车展时,看中了北京现代名图的一款车型,遂当场与销售商顺和盈北京现代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显示,王先生将花费16.2万元购得此车,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支付,且自贷款生效后算起,1个月之内商家必须交车。为了防止中途横生枝节,王先生在合同中还特意注明,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价。9月20日,王先生通过了银行的贷款,并支付了6万元的首付款。然而10月16日联系卖家提车时王先生却被告知出了一些问题,车无法出库只要王先生愿意付4000元购买导航仪等车用配件,就能立刻取车。随后王先生求助了媒体,而商家在媒体介入后表示愿意履行原定合同。

买卖合同应如何履行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履行是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完成了自己应尽的全部义务,就是合同的全部履行;当事人只完成了自己应尽的一部分义务,就是合同的部分履行.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按约定完成了自己应尽的全部义务,才能算是买卖总合同履行完毕.

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136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138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139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