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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首例公司人格混同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典范判决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148

【案情介绍】2011年,侯鸟老人郎某等人与屯昌甲东公司签订了投资种植沉香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每人投资17至19万元/亩,合同中还包含屯昌乙信公司开发的“木色香城”房产一套(面积在45至150平方米之间)。当时,甲东公司与乙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存在员工混同、财务往来不清等问题。郎某等人在签订合同后,陆续向甲东公司支付了投资款项,甲东公司也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然而,合同签订后,甲东公司与乙信公司一直未履行分红及房产交付等合同义务。2015年5月至2016年间,郎某等13人陆续将甲东公司和乙信公司诉至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2017年3月,屯昌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双方合同无效,解除投资合同关系,判令甲东公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乙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因涉及众多从北方迁居海南过冬并参与投资的老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屯昌法院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认定甲东公司与乙信公司构成法人人格混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作为海南省首例适用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案件,其在全国范围内也较为罕见,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

判决生效后,甲东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郎某等13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屯昌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并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督促甲东公司按照协议内容及时履行义务,最终816万余元本金全部执行到位,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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