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多家公司的合同纠纷,应当保护投资者利益
【案情介绍】
2011年,“侯鸟老人”郎某等人分别与屯昌甲东公司签订了投资种植沉香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郎某等人以17-19万元/亩投资种植沉香,投资合同含屯昌乙信公司开发的“木色香城”房产一套(面积45-150m2不等)。甲东公司和乙信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并存在有员工混同、往来账目不清的情况。郎某等人在签订以上合同及协议后,陆续向甲东公司交纳投资款,甲东公司给郎某等人出具收款收据。因签订合同后利东、乙信公司一直未按合同履行分红、交付房产等合同义务,2015年5月至2016年,郎某等13人陆续将甲东公司、乙信公司起诉至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2017年3月,屯昌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甲东公司应返还投资款给郎某等人,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乙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批系列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
推荐理由
“候鸟老人”系列纠纷案涉及到较多从北到南过冬生活、投资的老人,并引发广泛关注。海南省屯昌县法院对该系列案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适用公司法的规定,陆续依法做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甲东公司和乙信公司构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判令乙信公司对甲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海南省首例适用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判例,在全国法院也为数不多,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判决生效后,甲东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郎某等13人申请强制执行。屯昌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并在和解后积极敦促屯昌甲东公司按和解协议及时履行,816万余元本金全部执行到位。案件圆满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