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裁定:穆斯林女生必须参加游泳课
根据国际在线报道,环球时报驻德国特约记者消息,1月10日,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作出裁定,支持瑞士法院的判决,认为穆斯林家长以宗教理由要求女儿免修游泳课的请求不应被接受。两名穆斯林女生仍需与学校其他男生一同参加游泳课程。
瑞士《新苏黎世报》在11日表示,“穆斯林也不能有例外!”欧洲人权法院强调,学校在促进社会一体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对移民儿童融入当地社会至关重要。
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1950年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于1959年设立的,旨在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所提及的部分权利。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9条,欧洲人权法院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成员国提交的人权案件。为确保公约的执行,欧洲人权组织设立了三个机制:1954年成立的欧洲人权委员会、1959年成立的欧洲人权法院,以及欧洲部长理事会。
欧洲人权法院设于法国斯特拉斯堡,是一个全职、常设的国际司法机构。根据第11号议定书的改革,法院由与成员国数量相等的法官组成,同一国家的法官人数并无限制。每位法官以个人身份履职,不代表任何国家,且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和中立性的事务。法官任期为6年,年满70岁则自动退休。法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一名院长和两名副院长,任期为3年。
欧洲人权法院仅受理欧洲人权公约签署国提交的案件,且涉案国家必须已明确接受公约的约束,或在特定案件中表示同意接受法院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