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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不合约定 业主集体诉讼案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6-12) 浏览 133

案情简介:

华泰星城小区位于宁波市鄞州区。2002年8月,宁波华泰通过招标得到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各项建设指标为:总建筑面积11.195万平方米,小区容积率1.4,建筑密度29%,绿化率33%。

交付使用后,华泰星城业主认为小区容积率及绿化率不符合相关约定。华泰星城实际建筑面积达13.8757万平方米,超建了2.68万多平方米,小区容积率被提高到1.7。小区绿地面积实际为25150平方米,绿地率实际为31.3%。

2005年11月,447户业主交涉无效后,状告开发商,并索赔5000万元。

宁波华泰辩称,建筑面积仅超了1119平方米,小区总绿化面积实际上没有减少。

法院判决:

法院对被告超建2.68万多平方米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但是按照地方计算标准,可理解为只超建了3178.01平方米。法院同时认定被告减少绿地1404平方米。经折算,被告这两个违约项合计应多买土地5.51亩,按地价计算,应向原告赔偿475万余元,于是判决全体华泰星城业主获赔475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面积计算上产生分歧:业主认为按国家标准和建设部规定,高度达到2.2米的建筑应计入总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由于华泰星城的地下室、停车库高度均超过2.2米,因此,业主认为这些均应计入总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而宁波华泰认为,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地下室、停车库等附属设施的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可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地下室、停车库等附属设施的面积是否应计入容积率?

解决本案争议问题的关键是正确适用法律,即容积率的计算是采用国家标准那还是地方标准?法律界认为,本案采用地方标准计算容积率,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地方政府有权确定容积率标准,只要该标准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就是合法有效的,在本地区内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可以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本案中,《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地方行政法规,在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具有法律适用效力,因此,本案适用该规定计算容积率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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