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酒中奖商家拒兑,法院判决商家必须履行兑奖义务
案情简介:买酒中奖未兑现
2010年5月至6月期间,原告周某某在被告雷某某经营的重庆市江北区某酒楼多次消费,购买了某公司代理销售的“衡水老白干青花瓷”和“衡水老白干67°”(以下简称“衡水老白干”)。每次消费均附有一张刮刮卡,周某某共刮中4张一等奖,奖品为“富士达”折叠自行车一辆。然而,当周某某持刮刮卡前往某酒楼兑奖时,被告雷某某表示“自行车现在没有,等联系好了再办理兑奖”,此后却从未通知周某某前来兑奖。待周某某再次前往兑奖时,酒楼员工告知其兑奖活动已结束。周某某随后向某公司提出兑奖请求,同样被以“活动已结束”为由拒绝。但值得注意的是,周某某持有的刮刮卡上并未注明兑奖截止时间,因此某公司和雷某某应依法履行兑奖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和雷某某兑现4辆“富士达”折叠自行车的奖品。
被告雷某某辩称,其仅为某酒楼的经营者,周某某并未在该酒楼实际消费。其所持有的发票付款人为“周先生”,无法证明该发票与周某某本人有关,因此不应承担兑奖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兑奖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楼已向周某某开具了付款人为“周先生”的税务专用发票,该发票可以证明存在一位周姓消费者在该酒楼进行了消费。根据一般常识推定,持有发票的人即为实际消费者,因此可以合理认定周某某在某酒楼消费并购买了“衡水老白干”。该产品附带的刮刮卡明确标注“百分百中奖”,意味着所有购买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奖品,具体种类根据抽奖等级而定。周某某已支付相应价款,因此与某酒楼之间已形成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某酒楼有义务向周某某提供其所应得的奖品。故法院支持周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和雷某某向周某某兑付4辆“富士达”折叠自行车。
律师说法:商家拒绝兑奖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有奖销售本质上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向消费者提供奖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属于买卖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因此,商家在销售有奖商品后,有义务按照约定兑现奖品。
本案中,周某某在某酒楼购买“衡水老白干”并实际消费,已与酒楼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应依约履行兑奖义务。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参与有奖销售活动时,应注意兑奖期限,及时兑奖。如遇商家拒绝兑奖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