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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酒中奖 商家拒绝兑奖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7-03) 浏览 158

案情简介:买酒中奖

2010年5、6月原告周某某在雷某某开设的重庆市江北区某酒楼(以下简称某酒楼)多次消费某公司代理销售的“衡水老白干青花瓷”和“衡水老白干67°”(“衡水老白干青花瓷”和“衡水老白干67°”以下均简称“衡水老白干”),每次消费都有一有奖张刮刮卡,原告共计刮到4个一等奖,奖品为“富士达”折叠自行车一辆。当原告拿着奖券找雷某某兑奖时却被告知“自行车现在没有,等联系好了后再来办理兑奖”。之后,雷某某从来没有通知原告前去兑奖。待原告去找雷某某兑奖时某酒楼的员工告知原告兑奖活动已经结束。原告又找到某公司要求兑奖,同样被告知兑奖活动已经结束不能兑奖。然而原告持有的刮刮卡奖券上并没有兑奖的截止时间,某公司和雷某某应该为原告兑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某公司和雷某某兑现原告应得到的奖品“富士达”折叠自行车4辆。

被告雷某某辩称,答辩人是某酒楼的老板,周某某没有在某酒楼消费的事实。周某某持有的付款人为周先生的发票并不能证明是周某某本人在某酒楼消费,答辩人不应该为周某某兑奖。

法院判决:被告将“富士达”折叠自行车四辆兑付给周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楼开具了付款人为“周先生”的税务专用发票,证明了一周姓消费者在某酒楼进行了消费。以谁持有该发票推定为谁是消费者的一般认识,认定周某某在某酒楼酒楼进行了消费。

“衡水老白干”奖券注明为“百分百中奖”,换句话说就是销售者对凡是购买“衡水老白干”的消费者都附赠一定的物品,只是附赠的物品品种根据抽奖的等级不同而已,消费者与经营者只要就买卖事项达成一致即可。某酒楼作为“衡水老白干”的最后的销售者直接与消费者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周某某已经就购买衡水老白干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某酒楼就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周某某应得到的奖品“富士达”折叠自行车兑付给周某某。因此,对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商家拒绝兑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其在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奖品的兑现可视为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本案中,周某某在某酒楼消费并购买“衡水老白干”后就与某酒楼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某酒楼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兑现奖品的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买酒中奖 商家拒绝兑奖”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购买有奖销售的商品中奖时要注意在兑奖期限内兑奖,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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